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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失、污损书刊处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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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失、污损书刊处理办法

   1.遗失、污损严重的书刊(不能继续使用),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:
  1)1984年以前出版的中外文图书,按原书价的5~10倍赔偿。
  2)1984年以后出版的中外文图书,按原书价的3~5倍赔偿。
  3)工具书、珍贵图书和绝版图书,按原书价的10~15倍赔偿。
  4)遗失图书若为多卷书的一本,赔偿时以整套图书论处,具体赔偿参照以上三条。
  5)遗失期刊,一律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  2.对污损的书刊经修补加工能够继续使用的,按下列规定给矛处罚:
  1)勾画、涂抹、污损等,视破坏程度每册收取1元以上罚款。
  2)条形码损坏、遗失,交纳技术处理费1.00元。
  3)撕页、开天窗、丢失图表图册等,一律按遗失处理。
  3.遗失书刊,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。因未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引起的图书超期,均按超期交滞纳金的规定处理;法制书刊,应在接到通知后,5日内到图书馆办理赔偿手续,否则,将对其给予停权处理。
  4.图书找到后,读者在本学期内找到原书,凭收据可以退赔,超过本学期不退赔。
  5.对有意污损书刊、盗窃书刊者,视情节轻重,按原书价的10~50倍罚款,并通报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。